2月3日,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制中队依法对李某某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作出处罚,除依法收缴轻型栏板货运车辆并处强制报废外,还给予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顶格处罚。
1月24日,家住库尔勤市和什力克乡的李某某轻型栏板货运车辆已经达到15年的强制报废期限。1月28日10时17分许,李某某没有将已经报废四天的货运车辆拖移至机动车报废中心进行报废处理,竟然带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行驶,准备去运输货物。当他开车沿着库尔勒市北山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新疆新时州客运汽车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客运中心站前路段时,库尔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立即调度附近执勤巡逻警力拦截查处。天山路中队执勤巡逻民警在火速出击,将李某某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查获,并依移法制中队处理。
“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汽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们决定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过询问,李某某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侥幸开报废车上路行驶害人害己,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广大车主和驾驶人引以为戒,从他的身上汲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以身试法。(严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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