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虽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救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正在北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高度重视民生问题,近日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先后制订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宁波市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坚江代表在建议中说,《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基金救助功能过小,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该基金救助仅限于抢救费的垫付,未包括后续医疗救治费垫付、损害赔偿困难等方面的救助;救助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不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二是救助垫付抢救费的最高限额过低,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三是基金积累量大,但实际救助垫付支出少,基金使用率很低。据了解,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积累123亿余元,使用救助基金仅为22亿元。

    为此,郑坚江代表建议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他认为,要把机动车、非机动车伤亡事故和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以及失去破案条件的疑似交通事故等案件受害者均纳入基金救助范围。要增加救助额度,取消72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要明确保险公司、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部门等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追偿责任。要简化相关手续,使操作简单方便,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

    (新媒体责编:wb00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