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有二女一子,在她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该由谁继承,三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近日,南京市江宁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法官表示这其中的问题,出在了一份代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
两个女儿要求分割房产,而儿子王某称虞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案涉房产遗赠给其子即虞某之孙。三人没谈拢,于是打起了官司。
这份“遗嘱”是一份杨某为代书人,另一人为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但代书时虞某并未在场,杨某并非根据被继承人虞某本人的陈述代其书写遗嘱,而是根据第三人虞某之孙拟写的草稿抄写整理了一份材料。
而见证人并未查阅遗嘱内容,代书人杨某宣读遗嘱时,其也未听清宣读内容。在“遗嘱”向虞某出示并得到虞某确认前,便作为见证人与代书人共同签了字。
审理中,虞某之孙不能证明虞某曾向其作出过遗赠房产的意思表示,其拟写的草稿也未向虞某出示,亦未得到虞某的确认。其在现场录制的视频,亦未能完整记录杨某向虞某宣读的内容。
那么,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代书人杨某制作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的过程均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对第三人虞某之孙提交的遗嘱不予采信,被继承人虞某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两女一子依法继承。
综上,江宁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支付虞某两个女儿遗产折价款各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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