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讯(记者常玉坤 通讯员 李忠勇甄晓霞)5月9日,记者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曾经盗窃、绑架、寻衅滋事、吸毒受过处理的被告人赵某,又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刚届不惑之年的被告人赵某,自成年以来,一直不务正业,无恶不作,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大部人生是在监狱里度过的。1996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6月17日,因犯绑架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1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5月23日因吸毒被井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2018年2月20日1时许,赵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现代小轿车,沿歧银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51KM+300M交叉口,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停着等候信号灯的大众牌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提取赵某的静脉血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76.87mg/100ml,属醉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评估,赵某给刘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6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在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集市口,趁正在赶集的许某不备,扒窃其自行车前筐内的手提包一个,盗得包内现金1300元,将手包和波导手机丢弃,后失主寻回手包,波导手机未能找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曾多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车辆损失款606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300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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