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的执法人员,由于你居委会违反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依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立即整改,恢复桥下空间原貌,并处罚款。”5月7日,一大队向南川区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19日,一大队接到南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称南川区某街道办事处居委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高速路桥下,可能会对高速公路运行安全造成隐患。经现场调查,事发地位于S37南两高速K69段大桥正下方,日常巡查很难发现,桥下堆放的建筑垃圾和弃土已将部分桥墩掩埋。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勘察,形成全景三维数据,测量出建筑垃圾和弃土高度约为2.5米,占地约1847平方米。
据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称,由于该处高架桥下道路狭窄,附近居民出行存在安全隐患,近期居委会在拆除附近一处危房时,就将建筑垃圾和废渣倾倒在高速公路桥下以“加宽”通行道路。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指出《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同时讲解随意倾倒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下一步,一大队将积极与属地执法部门、高速公路沿线村镇开展联合行动,加大桥下空间管控力度,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执法人员提醒:高速公路桥下随意倾倒渣土、废弃物等,严重影响路域环境,甚至会导致桥墩位移、腐蚀,危害公路运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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