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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金融科技发展运作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越来越感兴趣。目前,香港和新加坡没有专门针对金融科技的具体法规。金融科技业务的活动可以跨越许多不同的法规。例如,根据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类别,他们可能属于香港的不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放债人条例,银行业条例,清算及结算系统条例,证券及期货委员会条例。
对于新加坡,金融科技可能受到各种立法的监管,如“银行法”,“放债人法”,“支付系统(监督)法”,“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以及“证券和期货法”。金融科技亦可能受金管局及金管局发出的指示,指引及通告所规限。监管应用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被视为金融科技发展的障碍,因为初创公司不确定他们是否需要获得许可或如何监管。对于中国而言,困难在于涉及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多个部门。鉴于金融科技的业务可能提供一系列产品和服务,中国监管机构如何协调其监管活动尚不确定。
监管机构在试图监管金融科技公司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不断发展的技术和平台意味着法规可能无法跟上新的发展。然而,有效的监管对于支持持续发展和采用创新,促进竞争和增强信心非常重要。为了鼓励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监管机构必须灵活地与金融科技公司打交道。幸运的是,金管局和金管局对此方法达成共识。
金管局总裁承认“不加区分地引入规例可能会阻碍本地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发展,并需要在市场发展和用户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并表示金管局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来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新加坡,MAS的常务董事承认金融科技没有“One-Size-Fits-All”方法,并指出监管不能进行前端创新。金融管理局和金管局打算采用比例和技术中立的方法来制定香港和新加坡的法规,这对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应该是一种安慰。中国监管机构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指导意见”规定了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框架。与此同时,他们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鼓励金融科技的创新。例如,小型金融科技企业有权享受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也是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挑战。由于处理数据的数量和敏感性,金融科技公司越来越多地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鉴于财务和声誉受损的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应伴随着充分的信息治理,数据安全和灾害管理计划。
在香港,“个人资料条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和保安。私隐专员已就金融服务业发出指引,但尚未对金融科技进行具体评论。在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尚未专门针对金融服务行业发布任何指导,但预计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将必须在适用的范围内遵守PDPA义务。
在中国,没有全面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则分散在各种法律,行业规定和地方规定中。虽然“指导意见”包含一些数据保护义务(例如,金融科技公司需要保护客户的文件和交易信息,而不是非法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但它们大多是一般性的,并不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科技领域的安全风险。
(新媒体责编:syhz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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