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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

    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规定》最大限度降低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提出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

    为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发展驾驶员执照培训、空中游览等服务,此次修订中,关于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类,重新划分经营项目类别,取消原按注册资金规模划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的“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实现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

    新修订的《规定》,在原《规定》大幅取消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要求。主要是落实分类管理思路,降低了对成立非载客类企业航空器数量要求,由两架降低为一架。取消除驾驶员之外的航空人员的要求。取消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取消对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厘清监察员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监管边界。

    《规定》中增加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明确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对诚信评价记录好的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依法减少检查频次或者豁免检查;对诚信评价记录差的通用航空企业,依法增加检查频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侵害通用航空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取消通航企业年检制度,将由民航机关实施年检改为由企业履行年报义务。民航机关通过随机抽查企业年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核实、处理。同时,可以结合企业诚信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简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数量,由10项减少为6项。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优化通航企业经营活动备案方式,实行网上备案。同时大幅简化事前备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体经营性飞行活动逐项逐次填报,改为“一揽子”备案作业期限、地点、航空器数量等信息,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预判辖区内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也解决了事前备案工作量大、信息不准确的问题。明确要求报送实际生产经营数据,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掌握行业发展态势,为后续研究优化行业发展政策等工作提供支撑。

    创新许可方式,除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活动外,对绝大多数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民航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民航行政机关信赖申请人的承诺、诚信,无需现场审验,依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规定》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根据规章条款所依据的上位法的修订及调整情况,完善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依据上位法,调整了企业经营规范内容,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属地化监管原则。明确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关于载客类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品管理办法,为后续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支撑。同时,固化通用航空“过度监管”专项督查成果。经过连续3年对《规定》的修订,目前全部通过修改规章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全面修订《规定》,可以从新旧业态分类、经营项目分类、准入条件分类、许可方式分类、许可程序分类、监管模式分类等几方面着手,更好地推进民航局改革工作任务,加快法治民航建设进程,落实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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