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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业寄递新规将施行 要求有效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日前,记者从国家邮政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2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用户信息提供的一般禁止,规定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办法》规定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于用户信息保护,《办法》着眼三个角度。在网络安全层面,《办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五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防止保存于网络中的用户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在文件管理层面,《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在权益保护层面,明确了用户信息提供的一般禁止,规定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未实施的或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有利于企业在业务量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坚守安全底线,规范操作,预防寄递发全事故的发生。数据显示,2019年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为77.3分,较2018年上升1.4分。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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