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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和失信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函[2017]3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规[2017]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交通运输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诚信社会环境。

    二、建立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处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优先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三)大力推介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必要时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行业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四)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界定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为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信用交通”网站群建设和运维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35号)要求,健全完善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信息”网站建设,使之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部“信用交通”网站信息交换平台共享,及时发布行业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提供相关信用服务,实现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和数据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领域内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惩戒措施发起的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九)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积极参与部各类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相关标准修订。(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十)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教育宣传,大力弘扬重信守诺的中华传统美德,普及市场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培育诚信文化,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典型。充分发挥“信用交通”网站等平台作用,进一步营造“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行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十二)加强跟踪问效。

    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部“信用交通”网站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激励惩戒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厅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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