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船员工作的通知

    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当前,境外疫情仍在不断蔓延扩散,我国广大船员坚守岗位,不畏风险,勇做最美水上逆行者,继续奋战在维护海上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的第一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近期交通运输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降低国际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切实做好船员在船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关口前移,切实履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认真做好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要在船员上船前,通过多种方式对船员开展培训,特别是要加大船舶运营安全、疫情防控、权益保护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要切实教育船员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防护,遇到疫病感染等突发情况要妥善应对,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救治工作要求。要引导船员通过合理途径反映相关诉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良媒体借机炒作、诋毁船员职业。

    三、各航运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经营船舶、航线和靠泊港口的安全情况及有关防疫措施和要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防控预案。在新派船员前,对防疫措施不健全、安全防控落实不到位的船舶、港口,航运企业应提前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海员外派机构和船员本人。

    四、各海员外派机构应会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做好船舶防疫保障,为船员提供充足的、必需的、安全可靠的防疫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建立完善可操作的船舶船员防疫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船员染疫风险。当船员在船染疫时,船东

    (船舶管理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船员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五、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应进一步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远端疫情防控举措,离开上一境外港口后、抵达国内第一目的港前,利用船员身心健康智慧保障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有效途径,及时识别、汇总和报告在船船员的新冠检测及身心健康状况信息,发生异常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响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及船员权益。

    六、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要主动对接地方防疫部门,积极组织船员接种疫苗,及时掌握汇总、上报所属船员接种疫苗信息。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应优先安排已完成疫苗接种的船员换班上船。

    七、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与属地政府保持沟通协调,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按属地疫情防控政策做好船员下船隔离工作。对相关部门不积极安排船员合理上下船换班要求的,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如实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安抚船员情绪。

    八、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配合属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1年8月30日

    (新媒体责编:xmtqyd)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