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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发布机动车企业与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相关规定,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 两个审查要求)。两个审查要求明确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整车产品在国家标准、技术、生产能力等各方面应符合的条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次发布的两个审查要求,是去年12月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请见此前报道链接)的配套文件。

    本次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提出了三大部分内容:通用要求、能力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通用要求部分统一制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能力要求部分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

    《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名词术语”,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技术要求”,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第三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为“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

    其中在“技术要求”中,还对小微型面包车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以上规格的轮胎: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等。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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